(内容来自最高人民检察院2021年12月15日发布《最高检印发第二批〈企业合规典型案例〉》)
一、上海J公司、朱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依托长三角一体化协作平台,对涉案企业异地适用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
1.基本案情
上海市J智能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J公司”)注册成立于2016年1月,住所地位于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公司以生产智能家居电器为主,拥有专利数百件,有效注册商标3件,近年来先后被评定为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公司有员工2000余人,年纳税总额1亿余元,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系该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2018年8月,上海T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T公司”)与J公司洽谈委托代加工事宜,约定由J公司为T公司代为加工智能垃圾桶,后因试产样品未达质量标准,且无法按时交货等原因,双方于2018年12月终止合作。为了挽回前期投资损失,2018年12月至2019年11月,朱某某在未获得商标权利人T公司许可的情况下,组织公司员工生产假冒T公司注册商标的智能垃圾桶、垃圾盒,并对外销售获利,涉案金额达560万余元。2020年9月11日,朱某某主动投案后被取保候审。案发后,J公司认罪认罚,赔偿权利人700万元并取得谅解。2020年12月14日,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以犯罪嫌疑单位J公司、犯罪嫌疑人朱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移送浦东新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二、张家港S公司、雎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介入侦查认定“挂案”性质,积极引导涉案小微企业开展合规建设
1.基本案情
张家港市S五交化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公司)2015年6月注册成立,注册资本200万元,在职员工3人,雎某某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
2018年11月22日,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S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疑似销售假冒“SKF”商标的轴承,并在其门店及仓库内查获标注“SKF”商标的各种型号轴承27829个,金额共计68万余元。2018年12月17日,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案移送至张家港市公安局。2019年2月14日,斯凯孚(中国)有限公司出具书面的鉴别报告,认为所查获的标有“SKF”商标的轴承产品均为侵犯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2019年2月15日,张家港市公安局对本案立案侦查。
三、山东沂南县Y公司、姚某明等人串通投标案——异地协作开展第三方监督评估,对第三方组织开展“飞行监管”,促进当地招投标领域行业治理
1.基本案情
山东省沂南县Y有限公司(以下简称Y公司)系专门从事家电销售及售后服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姚某明。除Y公司外,姚某明还实际控制由其表哥姚某柱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沂水县H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H公司)。
2016年9月、2018年3月、2020年6月,犯罪嫌疑人姚某明为让Y公司中标沂水县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取暖空调设备采购、沂水县第一、第四中学教室空调等招标项目,安排犯罪嫌疑人徐某(Y公司员工)借用H公司等三家公司资质,通过暗箱操作统一制作标书、统一控制报价、协调专家评委等方式串通投标,后分别中标,中标金额共计1134万余元。2021年1月,沂水县公安局以Y公司、姚某明等人涉嫌串通投标罪移送沂水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四、随州市Z公司康某某等人重大责任事故案——在涉企危害生产安全犯罪案件中适用企业合规推动当地企业强化安全生产意识
1.基本案情
湖北省随州市Z有限公司(以下简称Z公司)系当地重点引进的外资在华食品加工企业,康某某、周某某、朱某某分别系该公司行政总监、安环部责任人、行政部负责人。
2020年4月15日,Z公司与随州市高新区某保洁经营部法定代表人曹某某签订污水沟清理协议,将食品厂洗衣房至污水站下水道、污水沟内垃圾、污泥的清理工作交由曹某某承包。2020年4月23日,曹某某与其同事刘某某违规进入未将盖板挖开的污水沟内作业时,有硫化氢等有毒气体溢出,导致二人与前来救助的吴某某先后中毒身亡。随州市政府事故调查组经调查后认定该事故为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曹某某作为清污工程的承包方,不具备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在未为作业人员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及物资,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情况下,违规从事污水沟清淤作业,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康某某、周某某、朱某某作为Z公司分管和负责安全生产的责任人,在与曹某某签订合同以及曹某某实施清污工程期间把关不严,未认真履行相关工作职责,未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导致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案发后,康某某、周某某、朱某某先后被公安机关采取取保候审措施,Z公司分别对曹某某等三人的家属进行赔偿,取得了谅解。2021年1月22日,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以康某某、周某某、朱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移送随州市曾都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五、深圳X公司走私普通货物案——持续开展合规引导,做好刑事司法与行政管理行业治理的衔接贯通
1.基本案情
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公司”)系国内水果行业的龙头企业。2018年开始,X公司从其收购的T公司进口榴莲销售给国内客户。张某某为T公司总经理,负责在泰国采购榴莲并包装、报关运输至香港;曲某某为X公司副总裁,分管公司进口业务;李某、程某分别为X公司业务经理,负责具体对接榴莲进口报关、财务记账、货款支付等。
X公司进口榴莲海运主要委托深圳、珠海两地的S公司(另案处理)代理报关。在报关过程中,由S公司每月发布虚假“指导价”,X公司根据指导价制作虚假采购合同及发票用于报关,报关价格低于实际成本价格。2018年至2019年期间,X公司多次要求以实际成本价报关,均被S公司以统一报价容易快速通关等行业惯例为由拒绝。2019年4月后,经双方商议最终决定以实际成本价报关。
2019年12月12日,张某某、曲某某、李某、程某被抓获归案。经深圳海关计核,2018年3月至2019年4月,X公司通过S公司低报价格进口榴莲415柜,偷逃税款合计397万余元。案发后,X公司规范了报关行为,主动补缴了税款。2020年1月17日,深圳市检察院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对张某某、曲某某批准逮捕,以无新的社会危险性为由对程某、李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2020年3月3日,为支持疫情期间企业复工复产,根据深圳市检察院建议,张某某、曲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6月17日,深圳海关缉私局以X公司、张某某、曲某某、李某、程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移送深圳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六、海南文昌市S公司、翁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非试点地区在法律框架内积极开展企业合规改革相关工作因地制宜推动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规范运行
1.基本案情
海南省文昌市S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公司)系当地高新技术民营企业,翁某某系该公司厂长。
2015年至2016年期间,张某某(另案处理)在海南省文昌市翁田镇某处实施非法采矿,经张某某雇请的王某某(另案处理)联系,将采挖的石英砂出售给S公司。S公司厂长翁某某为解决生产原料来源问题,在明知石英砂为非法采挖的情况下,仍予以收购,共计3.69万吨。随后,翁某某安排公司财务部门通过公司员工陈某某及翁某某个人账户,将购砂款转账支付给王某某,王某某再将钱取出交给张某某。经审计,S公司支付石英砂款共计125万余元。
2020年2月,文昌市公安局在侦查张某某涉恶犯罪团伙案件时,发现翁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线索。2021年1月,翁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2021年2月,文昌市公安局以翁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移送文昌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经审查,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加S公司为被告单位。